长春理工大学远程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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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编辑: bte365体育在线投注 日期:2014-04-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统考统招、并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三条  凡我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合作办学点(函授站)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开始注册时,学生必须先缴纳学费后,方能注册。凡因故不能按期到院注册的学生,不准他人代为注册,须在注册前用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向所在函授站请假,经学院批准,报教务部备案,可缓期注册。缓期的日数按考勤规定手续办理。未经批准,按旷课论。
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前学期相关课程,并在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其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才有效。因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学费而造成未按学院规定期限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六条  学生注册后,即取得该学期在院学习的学籍证明。经学院批准后,所选的各门课程和各类学习环节取得的成绩和学分方有效。
各函授站应在每学期开学后按照规定时间到我院教务部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期
第七条  专科、专升本、本科各专业的标准修业年限以教育部有关规定为准。学生可向学院申请延长修业期,延长修业期累计不超过6年(从录取年份开始计算,含休学),学生在延长修业期内应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  未能按期取得毕业资格者,可以申请延长在院修业时间,每次申请延长修业期一年。延长修业期的学生,从教务部批准公布之日起编入相应年级学习,学生延长修业期应按所在专业最新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四章  选课、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已注册的学生在学院教学培养方案的指导下,每学期按照学院规定的选课程序取得修读课程的资格,否则考试成绩无效。学生选课以后,确有特殊原因需终止某门课程修读,应按规定办理退课手续,函授站上报经教务部批准后,可终止该课程的修读及考核。
第十条  已注册的学生选课以后,参加该课程考核合格后才能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一条  考核成绩一般应含平时、期中、实验、期末等各阶段(环节)成绩,并按比例评定。具体比例由各开课函授站提出,报教务部批准,任课教师在首次课堂上对学生公布。原则上重要公共基础课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不得低于80%。
第十二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课程由函授站安排考试日程,报教务部备案,考查课程一般可根据平时测验、作业、实验报告、课程设计等方式综合评定成绩。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评分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成绩低于60分或“不及格”的课程视为没有获得该门课程学分。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违纪者,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第十四条  按学院教学培养方案要求的必修课和学生选定的限制性选修课,采用计算学生累计取得的学分与平均学分绩点的办法客观评定学生学习的“量”与“质”。
各级记分制与百分制成绩及课程绩点的换算如下:
 
百分制成绩
90-100
80-89
70-79
60-69
〈60
课程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
五级制成绩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
课程绩点
4.0
3.0
2.0
1.0
0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总和÷课程学分总和
(一)平均学分绩点是授予学位的依据,也可作为学生在专业或班级中学习成绩排序及对学生进行各种奖励的依据。
(二)任选课只计学分,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不计入。
(三)各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考核成绩登录到学院教务管理系统,打印成绩单报到函授站,由函授站统一交到教务部。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具备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
(一)无故旷课超过该门课程(包括独立设置的实践性环节)计划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二)无故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
不允许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由任课教师确定。确定后,任课教师要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学生和学生所在函授站,并报教务部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在考核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因特殊情况或患重病要求请假(缓考)者,必须事先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函授站书面请假,经函授站、教务部审查批准后方能有效。因病请假要有校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未经批准请假的学生,视为旷考,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重修课程:
(一)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函授站组织补考一次,仍不合格必须进行重修,其成绩按高分登记。
(二)对某些考核已合格的课程(不含补考及格),但是成绩低于75分的,学生对自己的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其成绩按高分登记。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申请出国留学,由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所在学院院长审核,教务部批准,可休学保留学籍。
(三)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批准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个学年为限(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6年。
第二十条  凡休学的学生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经函授站负责人审核同意,教务部批准,由教务部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一条学生申请休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休学申请书;
(二)因病休学的应出具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书;
(三)自费出国留学的应出具出国证明;
(四)应征入伍的应出具部队政治部门的证明和入伍通知书;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书,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证明已恢复健康,才能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教学负责人审查同意,教务部批准,方可复学注册。
(三)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四)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或未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而不复学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复学,编入同专业相应年级学习;若该专业相应年级没有招生,则可由本人申请,函授站同意,教务部批准,转入本院相近专业学习。
第六章  留级、退学警告、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习年限内,一个学期因课程学习不合格,导致所取得学分低于本科教学培养方案规定学分二分之一的,给予学习警告,下达《学习警告告知书》;第二次给予学习警告的,应予留级。同时给予退学警告,下达《退学警告告知书》。
第二十五条 《学习警告告知书》、《退学警告告知书》一式三份(学生本人、学生家长、学院各一份)由学院负责通知学生。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第三次给予学习警告的;

(二)在院学习超过六年(含休学、保留学籍)没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院学习的;

(五)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七条  退学学生由学院主管教学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部审核后上报学院,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学院下发退学决定书。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按录取专业就学,一般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 个别学生经考核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准许转专业。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我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专科、专升本科二年及二年以上的;

(四)本科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和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须经学生提出申请,填写《吉林省成人高等学校调整专业备案表》所在函授站同意盖章,由教务部审核,主管教学院长审批;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转出学院、转入学院审核同意,并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学生跨省转学,需由转出学院发函向拟转入学院联系,拟转入学院同意后报转入学院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四)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德、智、体合格,在规定学制内修完成人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环节、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并取得规定的各类有效学分,按规定缴纳并结清学费,准予毕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函授站领取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凡取得毕业证并符合《长春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可出具相应证明,办理《毕业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  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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